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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推送(三十条)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22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