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评价平均得分排名居本班前40%。
(七)上一学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
(二)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三)延长修业年限;
(四)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党支部具体负责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以同时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欠交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等,则所获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