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我校贫困生确认工作,建立我校贫困生诚信确认制度,切实完善我校贫困生资助体系,规范我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不断落实我校贫困生资助措施,根据上级关于高校贫困生助困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生确认的主要目的
学校对全校范围内的贫困学生进行诚信确认,主要努力达到以下目的:
(一)对全校学生进行全面的诚信教育;
(二)建立在校贫困生档案库;
(三)以贫困生的贫困指标作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及时开展“帮贫助学”工作,切实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成人成才。
第三条 贫困生确认的主要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己诚实对照,凡认为自己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了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可申请确认为贫困生:
(一)“革命烈士”子女;
(二)孤儿学生;
(三)城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的学生;
(四)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00元的学生;
(五)除上述四种情况以外,自己认为仍很困难且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
第四条 特困生确认的主要条件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自己诚实对照,凡认为自己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的,可申请确认为特困生:
(一)家庭生活更为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
(二)家庭生活更为困难的孤儿学生;
(三)城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水平一半的学生;
(四)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00元的学生;
(五)除上述四种情况外,自己认为可达到特困生条件且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学生。
第五条 贫困生确认的主要程序
第一步: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以上条件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诚信保证,交到班主任处;
第二步:“班级贫困生关爱小组”初审——班主任在两天之内组织“班级贫困生关爱小组”认真初审,对可以确认的,签署意见上报系(部)学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对不能确认的,暂缓上报;
第三步:“系(部)贫困生工作组”审核——系(部)学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班级初审的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系(部)党支部书记召集“系(部)贫困生工作组”认真审核,然后上报学生处;
第四步:“学生处贫困生特别工作组”审查——学生处在收到系(部)审核的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学生处处长召开 “学生处贫困生特别工作组”认真审查,然后上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第五步:“学校贫困生特别工作组”审定——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在接到学生处上报的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提请校长召集“学校贫困生特别工作组”代表学校进行认真审定;
第六步:贫困生名单公示——将确定的贫困生名单交学校学生工作监督小组组织审定后,公示三天;
第七步:贫困生确认文件下发实施——学校学生工作监督小组收集公示中提出的意见后,会同学生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校长,由校长召集学校学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学生处拟定贫困生确认文件,报校长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贫困生确认的否决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经查实,不能确认为贫困生。已经确认为贫困生的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
(一)抽烟的;
(二)拥有手机及其它非学习用具类高档消费品的;
(三)上网吧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贫困生身份行为的。
第七条 贫困生确认的动态管理
(一)从学校审定后当月,贫困生或特困生即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第一批贫困生确认之后,仍可随时接收和审定学生中出现的新的贫困生和特困生确认申请;
(三)对已确认为贫困生和特困生的学生,出现下列重大变化情况的必须以诚实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学校及时作出进一步的确认:
1.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状况加重的;
2.家庭情况出现好转,家庭生活状况和收入大为改善而不再符合贫困生或特困生条件的。
(四)学校全体师生都负有对贫困生和特困生关爱和帮助的责任,要随时进行诚信教育,及时协助学校助困机构准确确认和帮助贫困生。同时,对有不符合贫困条件而又享受贫困生待遇的,有义务及时报告学校助困机构。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全体师生真正形成“对假冒贫困学生的资助是对真正贫困学生不公”的意识,切实把有限的“帮贫助学”资金用到真正贫困而需要及时帮助的贫困学生身上。
(五)班主任、系(部)有关领导及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在诚信确认贫困生或特困生过程中,既要充分信任同学,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通过检查、抽查、调查等多种形式,随时掌握贫困生和特困生的生活状况,并及时提醒同学和提出处理建议,以共同创造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贫困生诚信确认环境。
(六)作为贫困生主管部门的学生处,必须做好一切资料准备、政策咨询、上下沟通、动态变化、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好纸质和电子两套管理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八条 贫困生确认的违规处罚
(一)属于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作假学生要作深刻检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取消相应贫困生资格,追还作假期间的所有费用,并参照校内借款办法,加一倍利息还回资金占用费。
(二)属于家庭情况改善未及时报告学校而形成享受待遇未及时变更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将作出自我检讨,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取消相应贫困生资格,追还所有拖延期间享受的费用,并按校内借款办法还回学校资金占用费。
(三)对查实的监审不严而形成事实的班主任及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考核为优秀,并扣发造成事实期间的班主任津贴或责任津贴(逐步扣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原有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