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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计财处   编辑:现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8-05-09   

曲医专〔2014〕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曲靖市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曲财行〔2014〕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云南省财政厅、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或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云财行〔2014〕393号、曲财行〔2014〕15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活动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驾驶员出差必须经办公室或学校领导批准,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格执行就近培训、学习原则,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地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包括赴省外出差标准、赴省内出差标准、市域内出差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学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学校所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原则上应尽量购买打折机票,科级及科级以下(讲师及讲师以下)人员乘坐飞机最高按经济舱票价的60%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根据《曲靖市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出差的:赴昆明市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8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副高)400元每人每天、其他人员330元每人每天;赴省内其他地区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副高)350元每人每天、其他人员300元每人每天。

  赴市域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5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副高)300元每人每天、其他人员260元每人每天。

  第十二条  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可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理解为包干或者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确因业务需要接待用餐,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驾驶员单独出差由驾驶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驾驶员和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由学校工作人员统一报销伙食补助费,驾驶员及学校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费。报销伙食补助费后不得报销出差期间工作餐。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及昆明按每人每天60元,报销市内交通费后不再报销出租车费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不含集体统一换乘车辆)。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住宿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无刷卡的须出具相应证明)。

  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在途天数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在麒麟城区、开发区、沾益、马龙城区内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给予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曲靖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支出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计财处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办公会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学校不再报销(含驾驶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财办行[2014]90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3.曲靖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