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推动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云南省高等院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纪依法采取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决定、命令、指示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
(四)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实施办法情况。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全面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二)干部推荐、考核及任免工作情况。
(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四)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招生录取。主要是对招生考试、录退考生档案招生计划调整、以及补招考生等重要环节的
(二)基建工程项目。主要是对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招投标过程、施工、工程变更、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三)财务管理。主要是对财务预算、财务支出、财务决算、预算外收入等重要环节的进行监督。
(四)物资采购。主要是对物资采购预算、招投标工程、物资验收、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五)科研经费。主要是对科研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结题、科研经费支付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六)后勤服务。主要是对房屋租赁、食品药品采购、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七)学术诚信。主要是对考试、教师科研项目、成果评定、奖励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八)职称评定、人员招聘、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各种补贴及捐款的发放和收缴工作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八条 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涉及“三重一大”、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和其他廉政风险高、师生员工关注的事项,由职能部门提前向纪检监察审计处申报备案。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上级部门或独立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条 协助巡视督查。协助配合省、市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支持省委高校纪工委和市纪委办案一体化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追究。按照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经本人签字后,由纪检监察审计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工会、学生处、计财务、教务处、后勤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系部等部门组成,由纪委书记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要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举措,落实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第十六条 健全履职机制。坚持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制度,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协商。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需列席党委会和书记办公会、参加校长办公会。纪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不再安排分管纪检、监察、审计之外的部门或工作,纪委书记个人分工情况报省委高校纪工委和市纪委备案。不得抽调或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校内从事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完善考核机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学校纪委履职目标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季度要报制度,按时向省委高校纪工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季度要报。
第十八条 落实报告制度。由学校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分别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委高校纪工委、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学校或党总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学校或系部处室存在问题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监督“七个关口”等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同级党委和省委高校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严重问题的;
(三)对上级纪委督办、交办案件线索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