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曲靖市中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委托,对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日志审计及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同类项目经验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竞标。
一、项目名称: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日志审计及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项目编号:中建(采)招字496-2021-14
三、项目采购内容:详见附件。
四、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35000.00元(含税价)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参加竞标的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能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履行合同的技术服务、安装维护服务等能力。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2.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18、2019、2020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且财务状况良好,数据真实准确,未处于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状况),如新成立的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2.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需提供本次招标公告发布日前3个月的税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和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在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出具投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无“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网页截图。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与投标。查询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日之后。
6、投标供应商应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合法提供本次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者转包。
六、索取招标文件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3日(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8:30-11:00时, 下午14:30-17:00时。
七、索取招标文件地点:因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人无需现场报名,投标人请按招标公告第五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准备相应资料并加盖公章,描成一个PDF文档,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573280711@qq.com,确认符合要求后,招标代理机构发送报名登记表及招标文件费收取方式,视为报名成功,否则无效。
八、招标文件费:每份68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不办邮购。
九、投标文件提交和截止时间:2021年12月7日14:30时—15:00时。
十、开标时间:2021年12月7日15:00时。
十一、投标文件送达及开标地点:曲靖市中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874-3142888,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白石江旁509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联系人:付老师;电话:0874-3415506,地址:曲靖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招标代理机构:曲靖市中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电话:0874-3142888,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白石江旁509号。
采购单位: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曲靖市中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 11月17日
投标告知书
为维护我校与投标商的共同利益,确保此次采购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我部门告知投标商有关此次采购的注意事项:
一、履约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采购合同中必须约定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合同金额的5%-10%。
(一)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时间和份额
1.中标方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需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三个工作日内需缴纳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
2.合同总金额≤10万元的视具体情况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总金额≤20万元的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合同总金额2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万元增加1% 的保证金,增量不足20万元的以20万元计算,最高至10%为止。
(二)履约保证金的扣除金额
按签订合同中的供货日期开始计算延期履行合同时间。供应商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供货期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与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负责人提供经分管校领导批复同意的纸质说明交资产与基建管理处备案方可延长供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延期超过30天,扣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的40%;超期时间每递增30天,扣除保证金递增20%,不足30天的不计算递增天数,延期超过120天,扣除履约保证金100%。
二、质量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采购合同中必须约定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标准为合同金额的5%-10%。质量保证金缴纳数额同履约保证金,若供应商按期履行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退回原账户;若供应商延期履行合同,待合同履行完成,供货商需要补足相应份额的质量保证金。
三、解除合同
(一)中标供应商收到 “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签订合同,经资产与基建管理处上报学校同意后,由第二中标商履行中标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学校发函催告供应商应尽快履行合同,若催告函中所规定的时间截止至供应商交到我校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延期履行120天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后,学校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学校扣除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若供应商部分履行合同的,支付供应商部分履行的货款(须通过验收)。
特此函告。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资产与基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