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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编辑:现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2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有效地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能力和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适应社会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以培养学生为中心,要以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为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讲究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每个人有责任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通过自己诚实劳动而获得合理报酬的过程,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资助形式。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安排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鼓励学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六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处批准设岗情况公开向全校在籍学生招聘。

  三、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宏观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人要求、计酬标准的审核和批准。负责与学校内外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以开辟更多的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必须经学生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处为学生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督的组织,由学生会勤工助学部组成,在学生处指导下共同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与校外单位联系,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负责对校内各勤工助学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处分以上未撤销和一学期考试科目不及格一门以上的学生不能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属特困生可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思想上进;

  3、生活俭朴、不吸烟、不喝酒、无不良嗜好;

  4、身体健康,能合理利用课余时间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若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后在全班综合测评明显下降、受到行政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处有权撤销其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程序如下:

  申请人先填写《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表》,交班主任在班委会上通过并审定,由班主任写推荐意见后上交学生处存档登记,由学生处负责向各用工部门推荐。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各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校属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处申报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一次),学生处根据学校划拨的专项资金及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数目,向各用工部门回复准许设置情况;各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处的回复进行公开招聘,学生上岗后,用工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开始计发工资。若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处。

  第十五条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份勤工助学岗位,凡在校内从事两份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按一份计发。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准擅自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或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或造成不良后果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岗位职责,注重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劳动安排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

  六、劳动报酬及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月不超过50个小时,每月劳动报酬不能超过2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扣减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不得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月5日前将工资考核表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学生处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由学生处具体发放。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末,各用工部门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资助科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在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