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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印发《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党政办公室   编辑:现教中心   发布时间:2015-11-20   

各党总支(支部)、系部(处室):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发〔2015〕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担当不到位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员干部“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从严整治“为官不为”问题,切实解决基层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强化我校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曲靖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系部(处室)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及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对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顶着不办、拖着不办,明拖暗抗,或者该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一次性告知,该批办、交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工作措施不务实、不具体,导致工作失误的,或者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或者连续两次发现同类问题未得到解决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引发社会群众、师生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等、靠、要思想严重,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的思想,缺乏积极主动性,敷衍应付,造成工作被动的。

  (五)不主动服务群众,不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惠民便民政策,对涉及师生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或者能及时解决而拖延办理的。

  (六)不认真办理社会师生群众信访问题,不妥善解决师生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的,或因工作懈怠导致师生群众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未严格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管控措施,或未结合实际采取安全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事件、案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对师生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对上级各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自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的。

  (九)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十)其他不履职的情形。

  第五条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不力,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达标、工作成效不明显,未能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甚至受到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数字不准,不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违反议事决策程序,脱离实际盲目决策、盲目干事,造成重大损失;本部门重大事项未请示报告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和依纪依规履行职责,违反法定职责和程序规定行使职权,产生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学校、师生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不严不实,作风漂浮,工作不细致、不深入、不扎实,慵、懒、散、拖、滑,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说实话,不办实事,报喜不报忧,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业绩平庸,本部门工作打不开局面,影响全局工作的。

  (六)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不到位,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自行设置办事的前置条件,或者向社会及师生公开承诺的办理事项因主观原因没有兑现的。

  (七)在学校工程、修缮、实验室建设及各种设备采购中,不按规定申报审批就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更改建设及购买设备规模和内容,以及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八)不接受监督,不配合监督,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九)不注重维护自身形象,在公众场合言行不当,或在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党和政府、学校、部门形象的。

  (十)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接受服务对象吃请,以及有其他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十一)其他不正确履职的行为。

  第六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担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思进取,干事创业的激情不足,因循守旧、按部就班,在工作中怕担风险、畏首畏尾,不敢闯不敢试,影响工作落实的。

  (二)不能坚持原则,不敢较真碰硬,对工作质量标准要求低,得过且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搞变通、做选择的;对影响学校发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三)不果断决策,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回避矛盾,导致工作停滞不前,贻误发展和解决问题时机的。

  (四)怕得罪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管理不严,导致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部门的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以及对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不称职的干部不作处理的。

  (五)不敢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处置不当、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以及对涉及师生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予解决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不注重工作衔接,现任领导不管前任的事,对历史遗留问题不管不问,推卸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履职过程中存在其他不担当情形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以及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问责程序按照《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我校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